案子一出,美娘所在地的县令就直接给出了判罚。
妇人谋杀丈夫,恶逆,属“十恶”,按律斩。
伤而未死,减一等,绞。
因为涉及到了“斩”、“绞”之类的重刑,必须上报刑部。
刑部一审查,直接就给打回去了。
美娘谋杀未遂,按照凡人谋杀来判,按律当绞,由于伤而未死,而且还有自首情节,减两等,流放二千五百里。
县令不干啊,继续坚持“绞”。
刑部也不虚,一口咬定是“流两千五百里”。
公文流转的具体过程就不说了,反正越折腾越大,最终折腾到了李老三的龙书案上了。
李老三也头疼,得了,把六部九卿都叫来,在政事堂相公的率领下,大家商量一下子吧。
这个案子主要的矛盾点,有两个。
第一个,美娘伤人之后自投县衙,算不算自首。
第二个,美娘和阿力的婚姻关系,是否得到承认。
先说第一个,自首。
按照唐律疏议名例规定,犯罪未发而自首者,原其罪。
啥意思?
我想偷邻居家的钱,赶上邻居家没人,我翻墙进去,找到了邻居藏钱的地方了,只要把钱拿走,行了,我就是“窃盗罪”。
但是,我突然良心发现,一想邻居家和我家关系不错啊,以前还相互照顾呢,我偷他家钱,我还是人吗?算了,不偷了,然后把现场恢复原状,自己回家,邻居这日子过得也迷糊,愣是没发现。
不过呢,我回到家之后越想越害怕,万一他们发现了怎么办,就算他今天没发现,以后发现了怎么办?
算了,我自首去吧!
到了县衙一说,衙役把邻居带来,邻居说了,我不知道啊,另外我家的钱也没少啊。
行了,原谅你“窃盗”之罪。
为啥?虽然有相应的行为,但是没有实际的损失,这就是“犯罪未发”。
有行为,就是“犯罪”。
没人发现,就是“未发”。
在这种情况下,你主动去县衙坦白一切,就是“自首”。
最后的结果,“原其罪。”
具体到美娘的这个案子上,刑部说了,美娘是把阿力给捅了好多剪子,但是当时并没有人发现,所有亲朋都在前院喝酒呢,美娘是从后院跑的,然后她跑出来之后,哪也没去,直接就到了县衙自首,应当“原其罪”。
但是呢,美娘一身嫁衣,还拎着一把染血的剪刀,在走向县衙的路上,正好被当地的里正看见,人家里正本身就有劝农劝学、查处作奸犯科的职责,一看这个,快马加鞭就到县衙报信去了。
按照规定,由不能完全认定为“自首”,但是美娘本身的意愿又在这,所以给了她一个“减一等”,再加上伤而未死,又“减一等”,所以是“减两等”。
县令却不干了,你死扣条文哪行?真要是让你这么判了,我这儿治安还怎么管?这回美娘是让里正给看见了,要是没人看见呢,难道真原谅了她杀人的罪过?那行了,以后县里也别干别的了,天天接待这些“自首”的人吧,我看你不顺眼,上去一刀给你砍了,砍完了也不怕,我自首去,反正有“原其罪”的美娘先例在前,我怕个什么?
两边如何争论不提,反正是谁也说服不了谁,最后朝廷之上的大佬商量了一番,还是李老三最后一锤定音,改律法!
怎么改?往律疏里面加司法解释。
致人损伤,虽原其罪,但仍然照着故意杀伤处置。
啥意思?
不管你怎么想的,只要是伤了人,即便你“自首”,也要按照律疏中故意杀人的条款去处罚。
那“虽原其罪”还有什么意义呢?
这条是加在律法上的,得考虑通用性,不能仅仅考虑美娘这个案子的适用性。
美娘本身就是要捅死阿力,自然用不到“虽原其罪”这四个字了,依旧按照故意伤人论处。
但是别的情况能用上啊。
还是刚才那个偷盗的例子。
我进了邻居家,找到了藏钱的地方,还没等我幡然悔悟呢,邻居回来了,人家一看能干了,好啊,我对你那么好,你上我家偷东西来了?我和邻居就打了起来,一不小心,推了他一把,正好撞在桌子上,晕了。
我害怕了,卧槽,自首去吧。
这不就用上“虽原其罪”了吗?
县令有了这条司法解释,就好办了,“原其罪”,原谅你“窃盗”之罪,这是对你“自首”的肯定,但是伤人这块可不行,就按照故意伤人论处,死了人,偿命,没死人,根据邻居受伤情况进行处罚。
有了这个说法,美娘案关于“自首”这一点就算尘埃落定了。
第二个争论的焦点,是不是承认美娘和阿力之间的婚姻关系,承认,恶逆,不承认,以凡人故意伤人罪论处。
刑部说了,美娘是被捆上花轿的,她自己不愿意。
县令说了,那对不起,在我大唐,婚姻关系讲究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,只要六礼走完,美娘就算一头撞死在花轿之上,她也是阿力的媳妇。
刑部说了,那不对,人家美娘当时正在居母丧,如何能够嫁人,就算她嫁了人,不但要强制离异,还得判罚“徒三年”。
县令说了,正是因为如此,才应该罪加一等。
刑部说了,这事主要怨她叔叔,那是他叔叔主婚,就算是要判罚,也是判罚他叔叔为首犯,美娘最多是个从犯,再加上她本身就不愿意,还要减轻责罚,具体而言,就是该怎么处罚他叔叔就怎么处罚他叔叔,至于美娘,因为婚姻不合法,强制离异就成了。
这么一算,她的婚姻本就不合法,自然不能认定美娘和阿力之间的婚姻关系。
县令说了,如何处罚,自有朝廷法度,是否离异,需要朝廷判罚,她一个平头百姓,可以告,不可以自作主张。
双方的观点基本就是这样,县令和刑部吵完了,朝廷上接着吵。
按说这个案子挺明白的啊,非法婚姻存续过程中的案件,你判罚的时候硬要按照事实婚姻的法律条文去判定,实在有点不讲理。
但是,事情就是这么发生了。
为什么?
这里面涉及到了所谓的“礼”“法”之争,坚持“绞”的,是礼派,坚持“流放两千五百里”的,是法派,具体的博弈就不说了,反正历史源流极其久远,影响也源远流长,再来二千字也说不明白。
最后还是人家李老三,这么墨迹哪行?动用皇帝权柄,一锤定音,就按凡人故意伤人论处!
至此,美娘一案才算是尘埃落定。
谢直拿着这个考题,顿时就是一阵冷汗。
这个案子里面的陷阱多了。
自首,是李老三新加的司法解释。
婚姻关系,是李老三动用皇权强行推动。
就这个案子本身,就有两个引而未发的陷阱。
你以为这就完了?
错!
太年轻!
最后一个隐晦的陷阱,是时间。
妇人谋杀丈夫,恶逆,属“十恶”,按律斩。
伤而未死,减一等,绞。
因为涉及到了“斩”、“绞”之类的重刑,必须上报刑部。
刑部一审查,直接就给打回去了。
美娘谋杀未遂,按照凡人谋杀来判,按律当绞,由于伤而未死,而且还有自首情节,减两等,流放二千五百里。
县令不干啊,继续坚持“绞”。
刑部也不虚,一口咬定是“流两千五百里”。
公文流转的具体过程就不说了,反正越折腾越大,最终折腾到了李老三的龙书案上了。
李老三也头疼,得了,把六部九卿都叫来,在政事堂相公的率领下,大家商量一下子吧。
这个案子主要的矛盾点,有两个。
第一个,美娘伤人之后自投县衙,算不算自首。
第二个,美娘和阿力的婚姻关系,是否得到承认。
先说第一个,自首。
按照唐律疏议名例规定,犯罪未发而自首者,原其罪。
啥意思?
我想偷邻居家的钱,赶上邻居家没人,我翻墙进去,找到了邻居藏钱的地方了,只要把钱拿走,行了,我就是“窃盗罪”。
但是,我突然良心发现,一想邻居家和我家关系不错啊,以前还相互照顾呢,我偷他家钱,我还是人吗?算了,不偷了,然后把现场恢复原状,自己回家,邻居这日子过得也迷糊,愣是没发现。
不过呢,我回到家之后越想越害怕,万一他们发现了怎么办,就算他今天没发现,以后发现了怎么办?
算了,我自首去吧!
到了县衙一说,衙役把邻居带来,邻居说了,我不知道啊,另外我家的钱也没少啊。
行了,原谅你“窃盗”之罪。
为啥?虽然有相应的行为,但是没有实际的损失,这就是“犯罪未发”。
有行为,就是“犯罪”。
没人发现,就是“未发”。
在这种情况下,你主动去县衙坦白一切,就是“自首”。
最后的结果,“原其罪。”
具体到美娘的这个案子上,刑部说了,美娘是把阿力给捅了好多剪子,但是当时并没有人发现,所有亲朋都在前院喝酒呢,美娘是从后院跑的,然后她跑出来之后,哪也没去,直接就到了县衙自首,应当“原其罪”。
但是呢,美娘一身嫁衣,还拎着一把染血的剪刀,在走向县衙的路上,正好被当地的里正看见,人家里正本身就有劝农劝学、查处作奸犯科的职责,一看这个,快马加鞭就到县衙报信去了。
按照规定,由不能完全认定为“自首”,但是美娘本身的意愿又在这,所以给了她一个“减一等”,再加上伤而未死,又“减一等”,所以是“减两等”。
县令却不干了,你死扣条文哪行?真要是让你这么判了,我这儿治安还怎么管?这回美娘是让里正给看见了,要是没人看见呢,难道真原谅了她杀人的罪过?那行了,以后县里也别干别的了,天天接待这些“自首”的人吧,我看你不顺眼,上去一刀给你砍了,砍完了也不怕,我自首去,反正有“原其罪”的美娘先例在前,我怕个什么?
两边如何争论不提,反正是谁也说服不了谁,最后朝廷之上的大佬商量了一番,还是李老三最后一锤定音,改律法!
怎么改?往律疏里面加司法解释。
致人损伤,虽原其罪,但仍然照着故意杀伤处置。
啥意思?
不管你怎么想的,只要是伤了人,即便你“自首”,也要按照律疏中故意杀人的条款去处罚。
那“虽原其罪”还有什么意义呢?
这条是加在律法上的,得考虑通用性,不能仅仅考虑美娘这个案子的适用性。
美娘本身就是要捅死阿力,自然用不到“虽原其罪”这四个字了,依旧按照故意伤人论处。
但是别的情况能用上啊。
还是刚才那个偷盗的例子。
我进了邻居家,找到了藏钱的地方,还没等我幡然悔悟呢,邻居回来了,人家一看能干了,好啊,我对你那么好,你上我家偷东西来了?我和邻居就打了起来,一不小心,推了他一把,正好撞在桌子上,晕了。
我害怕了,卧槽,自首去吧。
这不就用上“虽原其罪”了吗?
县令有了这条司法解释,就好办了,“原其罪”,原谅你“窃盗”之罪,这是对你“自首”的肯定,但是伤人这块可不行,就按照故意伤人论处,死了人,偿命,没死人,根据邻居受伤情况进行处罚。
有了这个说法,美娘案关于“自首”这一点就算尘埃落定了。
第二个争论的焦点,是不是承认美娘和阿力之间的婚姻关系,承认,恶逆,不承认,以凡人故意伤人罪论处。
刑部说了,美娘是被捆上花轿的,她自己不愿意。
县令说了,那对不起,在我大唐,婚姻关系讲究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,只要六礼走完,美娘就算一头撞死在花轿之上,她也是阿力的媳妇。
刑部说了,那不对,人家美娘当时正在居母丧,如何能够嫁人,就算她嫁了人,不但要强制离异,还得判罚“徒三年”。
县令说了,正是因为如此,才应该罪加一等。
刑部说了,这事主要怨她叔叔,那是他叔叔主婚,就算是要判罚,也是判罚他叔叔为首犯,美娘最多是个从犯,再加上她本身就不愿意,还要减轻责罚,具体而言,就是该怎么处罚他叔叔就怎么处罚他叔叔,至于美娘,因为婚姻不合法,强制离异就成了。
这么一算,她的婚姻本就不合法,自然不能认定美娘和阿力之间的婚姻关系。
县令说了,如何处罚,自有朝廷法度,是否离异,需要朝廷判罚,她一个平头百姓,可以告,不可以自作主张。
双方的观点基本就是这样,县令和刑部吵完了,朝廷上接着吵。
按说这个案子挺明白的啊,非法婚姻存续过程中的案件,你判罚的时候硬要按照事实婚姻的法律条文去判定,实在有点不讲理。
但是,事情就是这么发生了。
为什么?
这里面涉及到了所谓的“礼”“法”之争,坚持“绞”的,是礼派,坚持“流放两千五百里”的,是法派,具体的博弈就不说了,反正历史源流极其久远,影响也源远流长,再来二千字也说不明白。
最后还是人家李老三,这么墨迹哪行?动用皇帝权柄,一锤定音,就按凡人故意伤人论处!
至此,美娘一案才算是尘埃落定。
谢直拿着这个考题,顿时就是一阵冷汗。
这个案子里面的陷阱多了。
自首,是李老三新加的司法解释。
婚姻关系,是李老三动用皇权强行推动。
就这个案子本身,就有两个引而未发的陷阱。
你以为这就完了?
错!
太年轻!
最后一个隐晦的陷阱,是时间。